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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獎助專案經費作業要點
 
國立聯合大學「財團法人聯合工商教育基金會」獎助專案經費作業要點
95年11月07日第30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一、 本校為妥善運用「財團法人聯合工商教育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基金會)經費獎助教師持續從事技術研究、技術開發及相關研究計畫,以提升教師研發能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申請資格: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,為適用對象。
三、 本要點獎助範圍如下:
(一)學術研究與技術研究開發。
(二)學術著述。
(三)支助優秀教師進修及參與國際學術研討會。
四、 基金會提撥本校之年度獎助金額,由研發長邀請各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共教會)主任委員研商,依據各學院之研究績效及考量全校發展需求,按前條獎助範圍,以決定經費之分配。
 
第二章 獎助學術與技術研究開發
五、 優先補助資格:
(一)
講師為本要點之優先補助對象。
(二) 助理教授以上過去四年內,每年皆提出申請國科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,至少執行兩年計畫者。
六、 擬申請之學術與技術研究計畫前未領受其他機關(構)之補助,始得提出申請。
七、 個案補助經費之上限,按基金會當年度之獎助金額及各學院、共教會之推薦總件數決定之。
八、 同一申請人連續五年內以獲二次補助為限。
九、 申請與執行期限:
 
(一)
本校研究發展處(以下簡稱研發處)每年於公告之期限內受理研究計畫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申請及執行一件計畫為限。
十、 應備資料:申請人提出申請書、電子計畫書(沿用向國科會提案之相同計畫書格式)各一份,於公告期限內向研發處提出申請,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。
十一、 審查及核定:
 
(一)
研發處彙整申請資料(另含個人近五年之研究績效統計表:如附表一)後交各學院及共教會各自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,各評審委員會應邀基金會相關研究領域之代表壹名,擔任評審委員,評審結果須分講師及助理教授以上兩組分別評定補助優先次序,並回報研發處。
(二) 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予以延長。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。
(三) 研發處依各學院及共教會審查結果核定獎助,並且將核定結果報基金會備查。
十二、 簽約:計畫執行人應於計畫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,未完成者視同放棄。
十三、 研究計畫經費動支核銷相關事宜,依本校會計作業規定辦理。
十四、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,原計畫主持人應向研發處申請計畫變更,經同意後辦理。
十五、 研究計畫結案:計畫主持人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向研發處繳交期中報告(精簡報告格式),並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完整期末報告。
十六、 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。
十七、 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,悉依「國立聯合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要點」辦理。
十八、 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應引用計畫編號,每年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,各研究計畫應推派代表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。
 
第三章 獎助學術著述
十九、 獎助學術研究與著述,獎助總額以一百萬元為限,其辦法如下:
 
(一)
研究成果獎助費:分甲種、乙種、丙種三級,甲種為SCI或SSCI期刊論文,乙種為EI或TSSCI期刊論文,丙種為上述甲、乙兩種以外之期刊論文。甲種每篇獎助一萬元;乙種每篇獎助五仟元;丙種每篇獎助三仟元。申請補助之論文應符合下列條件:申請人應為論文之通訊作者為原則,且以本校名義發表,若該期刊無註明通訊作者,則必須為第一作者(不含學生)為原則。
(二) 獎助出版專書:專書(不含學位論文)必須為申請教師任教領域之教科書或研究專著,獎助金額每案三萬元。
(三) 學術研究獎勵費:凡獲得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,且未支領主持人費用者,每案獎助研究獎勵費一萬元。
(四) 於公告期限內向研發處提出申請。
(五) 申請總獎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時,則所有獎助按比例調整。每位教師總獎助金額以四萬元為限。
 
第四章 支助教師進修及國際學術研討會
二十、 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如下:
 
(一)
出席重要之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,無其他單位補助者。
(二) 每一申請人每年至多補助一次。
(三) 受邀在國際知名學術會議上發表專題演講或受表揚者,不受前款限制。
(四) 審查通過者返國後壹個月內需繳交報告,以憑撥給補助費,報告格式參考國科會。
(五) 最高補助經費(含機票、註冊、生活費),美洲:新台幣參萬元;歐洲:新台幣肆萬元;亞洲:新台幣貳萬元,實際補助金額依預算及申請件數決定。
(六) 申請補助者,需在會議七日前直接向研發處提出申請。
 
第五章 附則
二十一、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