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 |
優先補助資格: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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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師為本要點之優先補助對象。 |
(二) |
助理教授以上過去四年內,每年皆提出申請國科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,至少執行兩年計畫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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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擬申請之學術與技術研究計畫前未領受其他機關(構)之補助,始得提出申請。 |
七、 |
個案補助經費之上限,按基金會當年度之獎助金額及各學院、共教會之推薦總件數決定之。 |
八、 |
同一申請人連續五年內以獲二次補助為限。 |
九、 |
申請與執行期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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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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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研究發展處(以下簡稱研發處)每年於公告之期限內受理研究計畫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(二) |
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申請及執行一件計畫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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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應備資料:申請人提出申請書、電子計畫書(沿用向國科會提案之相同計畫書格式)各一份,於公告期限內向研發處提出申請,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。 |
十一、 |
審查及核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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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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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處彙整申請資料(另含個人近五年之研究績效統計表:如附表一)後交各學院及共教會各自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,各評審委員會應邀基金會相關研究領域之代表壹名,擔任評審委員,評審結果須分講師及助理教授以上兩組分別評定補助優先次序,並回報研發處。 |
(二) |
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予以延長。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。 |
(三) |
研發處依各學院及共教會審查結果核定獎助,並且將核定結果報基金會備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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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 |
簽約:計畫執行人應於計畫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,未完成者視同放棄。 |
十三、 |
研究計畫經費動支核銷相關事宜,依本校會計作業規定辦理。 |
十四、 |
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,原計畫主持人應向研發處申請計畫變更,經同意後辦理。 |
十五、 |
研究計畫結案:計畫主持人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向研發處繳交期中報告(精簡報告格式),並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完整期末報告。 |
十六、 |
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。 |
十七、 |
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,悉依「國立聯合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要點」辦理。 |
十八、 |
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應引用計畫編號,每年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,各研究計畫應推派代表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