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: |
本會為獎助國立聯合大學及獎助該校家境清寒學生奮發向上,認真求學,以順利完成學業,為國育才,特訂定本獎助辦法。 |
二、清寒學生助學金資格: |
凡該校日、夜間部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均可提出申請:
家境清寒且品學兼優者。
本校前學期學業、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、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。
受領本獎學金者每學期應提供四十小時工讀時間服務於學校行政、研究計畫、專題研究或其它臨時指派之工作等。
已獲其它獎助學金者,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。 |
三、金額與名額: |
金額:由本會代繳該學期之學雜費用。
名額:視本會該年度所編列之預算,由審議小組決定之。若因申請獎助學生人數眾多,得作成增加名額並均分金額之決定,平均後每位學生獎助金額以不低於一萬五千元,不高於二萬元為原則。 |
四、申請日期: |
符合獎助學金申請者其申請日期,上學期自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;下學期自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止。申請人需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:
(1)申請表。
(2)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(3)清寒證明文件或家遭變故相關證明文件。
(4)導師或科主任或輔導教官、老師之推薦證明書。
(5)前學期成績單。
(6)家庭狀況概述。 |
五、 |
凡受領獎助學金者應依規定本回饋學校之精神執行工讀服務工作,其工讀內容由學務處依各行政、教學、研究單位項目所提之工讀需求,統籌分派相關之工作。未能執行所指派之工讀服務工作者,本會得取銷其申請資格並追回本獎助學金。 |
六、 |
本辦法所稱之家境清寒或家遭變故之認定由本會審議小組另訂之。 |
七、 |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指派相關人員訪視申請人之家庭狀況,如有資料填寫不時或不符本辦法之申請資格者,則取銷其申請。 |
八、 |
為便利受獎學生能及時獲得獎勵,本設置辦法得經國立聯合大學同意,委託該校辦理本設置辦法一切事宜,並於年度預算開始時將預算內之金額撥入該校,由其依本辦法自行受理、審查及發放獎勵獎助學金,年度結束時,將憑證、審查經過及結餘款函送本會辦理結案。 |
九、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訂之。 |
【註:中低收入戶證明自95年起已改為「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」】 |